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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探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及变更后的债务权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1:56)    点击:147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探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及变更后的债务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探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及变更后的债务权利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布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变更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虽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却是具有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格的相对独立性。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不仅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的盈利积累,在企业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它财产的,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

  三是利益的相对独立性。随着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在生产时更为显著。

  四是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在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企业债务立法上在坚持投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法律已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作为不同的责任相分离,其责任财产也相分离。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随投资人变更而改变,也就是说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由原投资人承担还是由现投资人承担的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议的问题,也是我们登记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东西。

  依据笔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他人签订企业转让协议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转让时,不论转让协议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作出了怎样的约定,债权人均可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投资人与投资人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只要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延续的,则企业以其财产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及后一投资人对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就不得免除。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售和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表现为新投资人的加入和原投资人的退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法定的补充连带责任。如果仅凭不为债权人所知晓的双方约定,就可将企业应承担的债务留给原投资人,而债权人在企业拥有足够财产可以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下却不能向企业主张权利,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什么受让人仍应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个人有权处分的特性,若不由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无异于企业不承担责任,这与现行法律规定也是相违背的。

  其次,原投资人必须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由于债权人不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完全掌握,也不可能对投资人转让企业的行为作出限制,投资人甚至完全可以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企业的行为。如投资人转让企业后,其对转让前债务的补充连带责任可以免除,则投资人完全可以在抽走企业财产的情况下,把企业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免于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故不能免除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所形成债务的清偿责任,原投资人应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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